工作室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13浏览次数:5158

肖瑞崇国家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的工作内容与成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工作室的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集、管理文件材料为各工作室的重要工作,需持之以恒。工作室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工作室在临床及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年度或月份分门别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   工作室工作及管理人员应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不得擅自带离工作室或销毁。

 

第二章 档案管理范围

第五条   反映工作室主要活动及成果的记录、报告、总结,如临床门诊记录、病案总结、经验方、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媒体报导等。

第六条   工作室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等。

第七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如学术研讨会或师生交流会的会议通知、报告、总结、负责人讲话、重要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声像资料等。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发来的与各工作室有关的通知、决定、决议、指示、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工作室人员变更、外来进修学习人员档案等。

 

第三章 纸质档案管理

第十条    遵照档案管理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记录和总结应集中统一保  管。

第十一条 工作室应根据工作范围及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

第十二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并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第十四条 及时将需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注明时间。

第十五条 任何人查阅、复印档案,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外部人员查阅、复印档案,必须经工作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工作室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

 

第五章  声像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收集范围:与名老中医的学术生涯、中医药卫生事业有关的资料;工作室活动的声像资料,如:诊疗患者过程的录像、授课录像、舌诊照片等;各个时期名老中医的工作及生活照片;随时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十七条 收集要求: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附带文字说明,按时归档;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一致。

第十八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照片、录音带、录像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

第十九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库存的照片档案,要定期检查。已存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借阅、使用,按制度严格管理,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

       确定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如在借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有的声像档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肖瑞崇国家名老中医专家

传承工作室

2014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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