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和捐赠资助财产(含资金、实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向医院提供资金与物资之外的其它形式支持和帮助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和非营利性,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接受和管理,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需另购当前未在我院使用的专用耗材(包括检验试剂、卫生材料或其它材料等)的仪器设备捐赠。
第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由医院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不得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为部门和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指定个人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同意。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医院在接受捐赠前,应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捐赠接受的必要性;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医院关系;捐赠实施的可行性;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第七条 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医院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确定意见应当及时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捐赠资助协议书原则上使用我院版本,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版本的,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协议内容。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分为限定用途和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须质量合格,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物资捐赠资助。
第十三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十四条 医院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与执行任务相关的社会捐赠资助,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先行使用捐赠资助财产,事后再补办院长办公会审批等相关后续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按程序办理院内手续,可以不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需由捐赠人签章的,可由其经办人代为签名。
第十六条 医院同意接受的捐赠资助,由捐赠资助人将捐赠资助资金交付医院财务科,将实物资产直接交付相关物资管理部门。财务科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应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对价值不明确的物资捐赠,由相关物资管理部门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说明。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捐赠物品的价值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医院财会科报告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财会科每年要将受赠受助及管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的问询。捐赠管理部门视需要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相关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医院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二十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分为限定用途和非限定用途。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指定将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特定科室、指定个人或特定项目,或者该捐赠资助资产实际只能用于特定科室或特定项目。非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不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医院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结合本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医院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五)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六)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七)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二十四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结合本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科室或个人使用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应填写《沈阳市中医院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五)。医院对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实物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科室使用社会捐赠资助实物资产,应遵守医院实物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对社会捐赠资助项目进行建档。项目完成后,由财务科、器械科、药剂科、工会等部门相应负责资金、物资、设备、药品等社会捐赠资助项目资料的建档,所有相关材料汇总到财会科后,最后统一送交院办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宣传科在受赠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院负责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为财务科、器械科、纪检监察科、审计科、药剂科、工会、宣传科、院办及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医院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不同用途和部门职能作如下分工:
(一) 捐赠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协调与捐赠相关的事项。
(二) 器械科等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包括物资、仪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药剂科(业务科室)负责药品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工会负责非医疗物资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
(三) 财务科统一管理全院捐赠资助财产。财会科会同审计科对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程序如下:
(一) 捐赠资助人提出捐赠意向后,院内项目联系人填写《沈阳市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综合评估表》(见附件二),并按综合评价表所列内容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财会科、审计科签字审核。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联系、经办和相关协调等工作。用于指定科室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科室指定人员。用于全院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捐赠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沈阳市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综合评估表》在医院网页的下载专区下载,或到捐赠管理部门领取。
(二) 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在审查捐赠资助相关资料所填内容完整性、合规性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1、资金捐赠资助:由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是否同意接受捐赠资助的审核意见。
2、实物捐赠资助:对实物资产进行市场估价(防止价格虚高和低估),并按综合评价表所列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有经济往来的捐赠人,在符合公益目的及自愿原则的,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若涉及医疗新技术准入的项目,须由医务科按规定组织审批。
(三) 财务科、审计科提出审核意见。财务科汇总捐赠资助项目相关审核资料,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捐赠资助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四) 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批捐赠资助项目。
(五)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见附件三、四)。捐赠资助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捐赠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捐赠资助协议书签订事项。
(六)办理捐赠资助财产接收手续。按照捐赠资助协议,由财务科办理资金捐赠入账手续,由捐赠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科、相关职能科室办理实物捐赠入库手续。
(七)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发放物资。
(八)所有相关材料汇总到财会科后,交给院办归档。
(九)宣传科负责捐赠接受和使用等情况的网上公示工作。
(十)必要时,社会捐赠资助也可通过沈阳市慈善总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医院责令其改正,并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不按程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未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四)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其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五)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六)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七)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八)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九)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捐赠物资管理,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 二、 公开事项:
(一)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二)受赠财产情况;
(三)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四)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五)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尊重捐赠人意见,统一标注“爱心人士”。三、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在医院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开。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捐赠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做好捐赠人对捐赠物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询问答复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
接受捐赠物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是加强捐赠物资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结合医院的工作特点,现就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归档范围
1、捐赠协议
2、验收记录表
3、发放记录表
4、估价表
5、综合评估表
6、审计报告
7、会议记录
8、资质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财务科、器械科、药剂科、工会等部门相应负责资金、物资、设备、药品等社会捐赠资助项目资料的建档,所有相关材料汇总到捐赠管理部门后,最后统一送交院办归档。
第三条 档案管理由院办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档案的借阅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条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预评估制度
预评估制度是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建立预评估制度并开展综合评估。
一、建立预评估制度重点内容:
医院在接受捐赠前,应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
1、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3、 捐赠接受的必要性;
4、 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医院关系;
5、 捐赠实施的可行性;
6、 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7、 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8、 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 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9、 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10、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1、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二、开展综合评估
1、医院预评估制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2、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3、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捐赠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沈阳市中医院仓库,是固定资产、日常工作耗材、社会捐赠物资的集中保存地。为了确保库存物资的安全,满足物资使用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需设置专人负责捐赠物资仓库管理工作,
二、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1、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及时建立台帐;
2、捐赠物资入库前,经办人按要求填写入库单,注明品名、单位、数量等详细信息;
3、仓库保管员须认真审核种类、数量、质量等明细,验收核准无误后,办理交接入库;
4、交接入库后,仓库保管人员须依据入库单准确记录台帐内容。
三、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须按照捐赠物资的类别、性质、用途进行分类摆放和保管,建立存放物资标签制度,便于查找和使用;
2、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烂变质和危险有害物资,禁止存放私人用品和物资;
3、仓库管理人员须加强电源、火源以及防潮、防盗安全管理;
4、仓库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仓库管理人员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仓库的通风、清洁工作,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
6、非工作需要,所有人员不得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逗留、休息、娱乐。
四、捐赠物资出库管理
1、经办人办理各项捐赠物资出库,须按审批单和物资清单填写出库单,仓库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审批单,无审批单或审批单不符不得交付捐赠物资;
2、仓库管理人员须准确清点物资种类、数量、质量,清点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3、捐赠物资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须依据出库单认真记录台账,并附交接清单作为依据;
管理使用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的使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1、捐赠物资有限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物资约定的内容对科室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
2、捐赠物资没有限定用途的,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
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3、使用捐赠物资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医院对非限定用途的捐赠物资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科室使用捐赠物资,应遵守医院实物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
5、医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捐赠物资管理使用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医院责令其改正,并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不按程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未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四)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其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五)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六)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七)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八)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捐赠物资管理,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我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2、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3、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4、应当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5、每年要将受赠受助及管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单位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6、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应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附件:
沈阳市中医院
捐赠管理部门联系人:朱喆
联系电话:024-2389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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